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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鑫缘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鑫缘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财保75号申请人老河口市鑫缘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光年路东侧富利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179591-X。法定代表人余进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胜,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谢益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老河口市鑫缘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庶庙支行等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查询、冻结。申请人老河口市鑫缘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尚欠货款期限届满未偿还,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庶庙支行等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老河口市鑫缘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泽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