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8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刘育文与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马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文,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马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2民初291号原告刘育文。委托代理人郭俊伟,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峪道河镇下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马东虎,公司董事长。被告马瑛。原告刘育文与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马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育文及委托代理人郭俊伟,被告马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瑛系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0月3日,经被告马瑛介绍,原告分别将30公分的核桃苗2700株以每株3元的价格卖于马瑛和将50公分的核桃苗11400株以每株4元的价格卖于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由马瑛代为接收了核桃苗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马瑛将30公分核桃苗款8100元给付原告。2015年4月23日,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核桃苗款5000元,余款40600元至今未给付。要求二被告给付核桃苗款40600元并赔偿迟延给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被告马瑛辩称,原告所诉无异议,是被告介绍原告将核桃苗卖于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的,50公分的苗木每株4元,30公分的苗木每株3元。因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仅收购50公分的核桃苗木,被告马瑛就将30公分的苗木介绍卖给了其三弟,并将核桃苗款8100元给付了原告。原告所诉给付5000元是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的。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瑛系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0月3日,经被告马瑛介绍,原告刘育文将规格50公分核桃苗380捆、规格30公分核桃苗90捆分别以单价每株4元、3元卖与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员工马瑛出具了收条:“今收到,刘育文核桃苗,50公分380捆×30=11400棵×4元,30公分90捆×30=2700棵×3元,收到人马瑛,2012年10月3号”。因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拒收规格30公分核桃苗,经被告马瑛介绍另行出售后,并支付了核桃苗款8100元。2015年4月23日,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余款406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企业信息查询单、收条、短信记录、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后,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价款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赊购核桃树苗,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作为出卖人将核桃树苗交付被告后,被告作为买受人有依约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给付核桃树苗款40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000元,并未超出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应予支持。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马瑛作为公司员工,出具收条的行为属履职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故原告要求被告马瑛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育文核桃苗价款40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000元,共计45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若未依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山西巨星核桃良种繁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峰人民陪审员  褚 磊人民陪审员  魏成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荣荣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