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4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于浙江省平阳县,经商。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6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吴富兵到庭参加诉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9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在平阳县昆阳镇官山新村125-2号旁空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的形式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当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赌客22人,赌资人民币595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证人练某、黄某、吴某甲上、钱某、陈某、吴某乙、卢某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有前科劣迹,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志敏人民陪审员 叶林超人民陪审员 陈来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琼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