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顺与被告闫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闫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226号原告:周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飞,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雅,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男,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周顺与被告闫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顺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军审 判 员 吴 海人民陪审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