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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顺与被告闫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闫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226号原告:周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飞,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雅,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男,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周顺与被告闫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顺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军审 判 员  吴 海人民陪审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