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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祁克跃、郝来儿与缐德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克跃,郝来儿,缐德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796号原告:祁克跃,男,汉族,农民。原告:郝来儿,女,汉族,农民。系原告祁克跃之妻。被告:缐德贵,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克跃、郝来儿与被告缐德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克跃、郝来儿于2016年9月22日以为了双方今后能够和睦相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祁克跃、郝来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克跃、郝来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达哇桑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