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兰日勇与刘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日勇,刘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兰日勇,男,1965年5月7日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刘纪云,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柳江县。兰日勇申请执行刘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纪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日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纪云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纪云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