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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毛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284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毛立,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