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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日仲字第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42712.3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核对往来账目,表示愿意先行协商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