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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33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现住化德县长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另案也申请王某某欠款案,王某某工资已冻结,待结完前案后,再给付周某某,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化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