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花,薛振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3352号原告:薛丽花,女,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村村徐桥14组25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成,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振佳,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容(系被告薛振佳妻子),住同被告薛振佳。原告薛丽花与被告薛振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薛丽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丽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丽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薛丽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