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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章奶与吴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章奶,吴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9146号原告:俞章奶。被告:吴光龙。原告俞章奶诉被告吴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独任审判。因被告现住址不明,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章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章奶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息为1分,原告按照约定将现金145200元出借给被告。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现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52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当庭补充陈述:借款中现金交付10万元,另外45200元是被告造房子时向我购买水泥所欠的水泥款,经过结算全部写在了这一张借条上。被告吴光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吴光龙向原告俞章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到现金145200元,月利率为1%,借期为一年。该款项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吴光龙欠原告俞章奶借款145200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章奶借款人民币1452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吴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