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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7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芳申请执行四川省恒通雅美迪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芳,四川省恒通雅美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785-1号申请执行人谢芳,被执行人四川省恒通雅美迪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156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3月2日受理谢芳申请执行四川省恒通雅美迪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恒通雅美迪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通雅美迪鞋业有限公司的川XXXX**金杯牌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