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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振烈、林秋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振烈,林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址在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振烈,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秋莲,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振烈、林秋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徐振烈、林秋莲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108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福审判员  林建全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