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00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与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00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刘斌,男,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本院在执行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与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斌在浦发银行杭州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斌在浦发银行杭州支行的账户,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