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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华贞与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贞,王凤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770号原告李华贞,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王凤娥,女,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华贞诉被告王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华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明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