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永康与林颖菲、陈俊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康,林颖菲,陈俊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曾永康,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林颖菲,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陈俊有,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6民终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颖菲有工资收入。开户行:上思县农业银行上思支行,账号:62×××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林颖菲在上思县农业银行上思支行62×××19账户的工资款1600元,直至扣足416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