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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正改与赵建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改,赵建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507号原告王正改。被告赵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改与被告赵建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