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王某某、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吴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1263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吴某,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也没有提出公告送达的申请,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玉梅代理审判员 赵 威人民陪审员 XX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