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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王某某、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吴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1263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吴某,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也没有提出公告送达的申请,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玉梅代理审判员  赵 威人民陪审员  XX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