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胡占忠与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占忠,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36号申请执行人胡占忠,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43号高尚楼402室。法定代表人吕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占忠与被执行人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5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华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支付案件款595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55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