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字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浩远与韦建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远,韦建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字308号申请执行人张浩远,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覃继香,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建标,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马山县,现住马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韦建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建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建标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建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建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76帐户内的存款,以4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茂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枝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