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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穆长余与迟春雁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长余,迟春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553号原告:穆长余,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池北区。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春雁,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迟洪玉,系迟春雁叔父,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长余诉被告迟春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长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长余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长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长余负担。审 判 长 高 万 斌审 判 员 曹振���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芷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