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何国成与王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成,王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何国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1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王兴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6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余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了何国成申请执行王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王兴平偿还何国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78元、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有存款1.82元,在其他行无存款。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下落不明。现宋泽邦承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余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下落明确或宋泽邦不按时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