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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6年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鲁V×××××轿车沿央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诸城市枳沟镇驻地北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实行右侧通行,与对行的娄某驾驶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乘坐张某所驾车的张某甲死亡。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得知他人电话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警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赔偿协议书、户籍信息,证人娄某的证言,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光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