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湛红利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红利,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1434号原告:湛红利,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主要负责人:杜书强,组长。原告湛红利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红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辉、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的主要负��人杜书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湛红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土地补偿款143836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XXXXXXXXXXX修路项目对土地进行征收,征收原告的林地2.6亩,原告所在集体在收到征收补偿款后,决定以每亩6686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自征地后,被告一直没有予以支付相应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并经吕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下余的143836元向原告写下字据。原告之后又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明确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债务利息的请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承认湛红利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湛红利支付土地补偿费用1438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计1739元,由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