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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华俊,孔为庭,丁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011-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龙岗开发区静安集团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孙华转,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华俊。被执行人:孔为庭。被执行人:丁世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华俊、孔为庭、丁世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