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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小伟与董建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伟,董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伟。被执行人董建永。本院在执行王泉琉申请执行董建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