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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钱富强、俞利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钱富强,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俞利刚,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富强与被执行人俞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俞利刚所有的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颐景园3幢6室的房产已被依法处置完毕,本案在参与分配后不能清偿全部债务,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7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