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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雷林法、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林法,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雷林法,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林法。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经营者:姜志平。申请执行人雷林法与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遂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作出遂劳人仲案字[2016]第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林法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林法劳动报酬1999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歇业中,对姜志平采取网上布控、限制出入境措施,故申请执行人雷林法申请(2016)浙1123执15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