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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某、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116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农民。2011年9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01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方圆洗浴中心换衣间内,趁顾客存储衣物后去洗澡之机,采用撬别存衣柜门锁的手段,先后四次窃取该洗浴中心顾客司某、孙某等人现金23300余元,“BALCO”牌手表一块,价值共计28300余元。其中,被告人程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作案三起,涉案价值23300余元。具体分数如下:1、201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方圆洗浴中心换衣间,采用撬别存衣柜门锁的手段,窃取顾客司某存放在8112柜的衣物内现金10000余元,顾客徐某存放在8096号柜的衣物内现金3400余元,共计13400余元。赃款挥霍。2、2015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方圆洗浴中心换衣间,采用撬别存衣柜门锁的手段,窃取顾客孙某存放在衣柜内的现金5000元。赃款挥霍。3、2015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方圆洗浴中心换衣间,窃取顾客王某乙存放在8102柜的衣物内现金1600元及“BALCO”牌手表一块,价值共计6600余元。赃款挥霍。4、2016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方圆洗浴中心换衣间,采用撬别存衣柜门锁的手段,窃取顾客张某存放在8527号柜的衣物内现金3300元。被告人程某、王某甲得手后准备离开换衣间时,被方圆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的亲属代二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司某损失100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损失34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损失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乙损失6600元,四被害人均表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报案记录,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许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司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王某甲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王某甲均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李相元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