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高瑞林与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林,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高瑞林,男,1947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办事处(原王益乡政府)。法定代表人杨美茹,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城区益王大酒店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城区益王大酒店支付欠款11954.9元,利息6630元,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王益街道办事处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8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已执行回1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城七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玉亭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