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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算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道荣,吴江市阿汤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算1号之一申请人:凌道荣。委托代理人:冯黔,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江市阿汤植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法定代理人:汤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小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6年5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凌道荣申请吴江市阿汤植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江市阿汤植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至2034年12月5日。2016年9月22日,凌道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江市阿汤植绒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本院认为,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股东会又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的,申请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道荣撤回对被申请人吴江市阿汤植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 振审判员 游 佳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