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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安市东方佳美电机厂、福建省福安市圣达电机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安市东方佳美电机厂,福建省福安市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4478号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8852506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文化中心124房间。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轶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佳琪,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安市东方佳美电机厂,组织机构代码76858923-8,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坂中工业区。负责人李绍飞。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圣达电机厂,组织机构代码X1190200-X,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坂中湖口变电所路中段。负责人缪锐光。被告缪锐光。被告李丽媛。被告李绍飞。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国公司)诉被告福安市东方佳美电机厂(以下简称东方佳美厂)、福建省福安市圣达电机厂(以下简称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5月16日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国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佳琪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裕国公司诉称:2014年8月4日,裕国公司与五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东方佳美厂向裕国公司融资租赁一台压力机,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为东方佳美厂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东方佳美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东方佳美厂支付租金494700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9月7日止的违约金36467.43元(此后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裕国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设备价款支付协议、设备款支付凭据、租赁物验收证明、租金支付明细表、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虽未经各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核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各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8月4日,裕国公司与东方佳美厂、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裕国公司与案外人福安市三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杰机械公司)、东方佳美厂签订《买卖合同》、《设备价款支付协议》各一份,上述合同约定裕国公司依据东方佳美厂的选定,向三杰机械公司购买一台品牌为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J76-200E的压力机,租赁给东方佳美厂使用,租赁物总价款106万元。东方佳美厂支付价款318000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金,并以此冲抵第一期的部分租金,裕国公司支付剩余的价款742000元。东方佳美厂从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在每月16日前支付租金(共36期,第1—6期每期32950元,第7-12期每期29950元,第13-18期每期26950元,第19-24期每期23950元,第25-30期每期20950元,第31-36期每期17950元)给裕国公司。东方佳美厂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迟延支付租金时,裕国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东方佳美厂怠于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应按照迟延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标准支付违约金。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对东方佳美厂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裕国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东方佳美厂支付了保证金318000万元及第1-13期的租金404350万元。自第14期起,东方佳美厂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仅支付第14期租金17150元。截止2016年9月7日,东方佳美厂尚欠租金494700元、违约金36467.43元(以每期应支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分段计算)。本院认为:裕国公司与东方佳美厂、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东方佳美厂未按约支付租金,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裕国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要求东方佳美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裕国公司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东方佳美厂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东方佳美厂追偿。东方佳美厂、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安市东方佳美电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94700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9月7日止的违约金36467.43元及租金494700元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二、福建省福安市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福建省福安市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福安市东方佳美电机厂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8元,合计12386元,由福安市东方佳美电机厂负担,福建省福安市圣达电机厂、缪锐光、李丽媛、李绍飞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