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本益、任春明、任月红、任志伟与李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本益,任春明,任月红,任志伟,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608号申请执行人任本益。申请人任春明。申请人任月红。申请人任志伟。被执行人李刚。申请执行人任本益、任春明、任月红、任志伟与被执行人李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指定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潇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