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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梅与被告葛子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梅,葛子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743号原告:陈雪梅,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5日,甘肃省高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葛子燕,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梅诉被告葛子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