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辖终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强、张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张付伟,河南紫云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1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建,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付伟,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河南紫云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上诉人张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管城区,故应由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金水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