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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郑之俊与程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之俊,程荣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712号原告:郑之俊,农民。被告:程荣涛,居民。原告郑之俊与被告程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之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