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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红霞与农业科技报社、农业科技报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农业科技报社,农业科技报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红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业科技报社,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展馆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粱孝宏,该社社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业科技报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展馆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粱孝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霞,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农业科技报社、农业科技报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农业科技报社、农业科技报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依法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裕华区,被上诉人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办公地址在长安区,也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诉人结论的相反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裕华区,在此情形下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该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被上诉人(××)称其办公地址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东街八号紫鑫苑7号1单元1103室,上诉人主张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