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小花与孟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花,孟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花,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被执行人孟海东,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花与被执行人孟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孟海东的银行、车辆、房产等系统均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孟海东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将其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又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1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孟海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