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东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150号原告东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被告洪某某,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委托代理人XXX,科左中旗司法局宝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因与被告洪某某和好,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东某负担。审判员 赵根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