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朝清与尹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清,尹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519号原告张朝清。被告尹尚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清诉被告尹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清以所欠债务未届清偿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交纳1410元,由原告张朝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