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8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宜宾众凯物流有限公司诉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812号之三申请保全人(原告):宜宾众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陈川。被保全人(被告):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众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宜宾众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写字楼(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高新字00XXXX**)、位于自流井区写字楼(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高新字00XXXX**)予以保全,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宜宾众凯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写字楼(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高新字00XXXX**)、位于自流井区写字楼(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高新字00XXXX**)两处房产予以查封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