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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谭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君,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君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谭君在宜章县黄沙镇昌盛饭店门口,利用备用钥匙将其抵押给徐某某的本田雅阁车盗走,并连夜将车开至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2016年2月16日,谭君将本田雅阁车在东莞市万江区共联村抵押给古某某,借款5万元钱。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谭君于2016年7月4日主动向宜章县公安局黄沙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用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谭君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2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君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被告人谭君将其所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车及相关凭证抵押给徐某某,从徐某某处借款60000元。2016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谭君见其抵押给徐某某的车停放在宜章县黄沙镇昌盛饭店门口,利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偷偷开走,并停放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同年2月16日,被告人谭君又将该车抵押给东莞市万江区共联村的古某某,借款50000元。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6000元。2016年7月4日,被告人谭君主动向公安投案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谭君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2、到案经过;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4、省高速嘉禾收费站交易信息;5、嘉禾移动营业厅的开户资料;6、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2)郴苏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证人徐某甲、谭某、黄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周某、黄某、李某甲、古某某的证言;9、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10、高速公路视频截图;11、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宜价认定[2016]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12、被告人谭君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君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徐某某,并自愿交由其保管使用,徐某某取得了抵押车辆的合法占有状态,被告人谭君以秘密手段将车盗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君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君有前科,未赔偿受害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但鉴于被告人谭君��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君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二、被告人谭君犯罪所得赃款60000元,继续追缴,返还给受害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拾金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谢启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雅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