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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吴斐、胡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吴斐,胡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341-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285号双牛大厦裙房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86510453。法定代表人陈怡。被执行人吴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胡卫东,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吴斐、胡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