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振兴管业物资供应站与被告郑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振兴管业物资供应站,郑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152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振兴管业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凉州区柏树乡中畦村。法定代表人:赵金涛,该供应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赵金珍。被告:郑忠。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振兴管业物资供应站与被告郑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振兴管业物资供应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振兴管业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武威市凉州区振兴管业物资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