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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钟恒杰、唐光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钟恒杰,唐光梅,防城港市防城家家兴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财保2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901181638F。负责人覃安华,行长。被申请人钟恒杰,男,1952年7月7日出生,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唐光梅,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家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钟镇宇。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钟恒杰、唐光梅、防城港市���城家家兴装饰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钟恒杰、唐光梅名下共有并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大道2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防区国用(2005)第051100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D2××37号,查封价值4000000元】,申请人出具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恒杰、唐光梅名下共有并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大道2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防区国用(2005)第051100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D2××37号,查封价值4000000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