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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陆纪堂与张煊力、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纪堂,张煊力,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76号原告陆纪堂,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煊力,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陈冬梅,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纪堂与被申请人张煊力、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纪堂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煊力、陈冬梅价值为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陆纪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煊力、陈冬梅价值为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