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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109号瑞丰大楼。法定代表人:董贤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严店工业聚集区安置点1号楼。法定代表人:吕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3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厂房租赁款的收入未结算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租赁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