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执复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某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复15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招道全。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蒋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招伟红,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黎润香,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新招边经济社”)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执异16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海区法院查明,2015年6月26日,该院受理蒋某诉新招边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1月26日作出(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判决新招边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医保费、中秋节慰问金、年终股份分红、2015年春节慰问金合共8783.45元及2015年6月的征地款218858元予蒋某。后新招边经济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粤06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某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案号为(2016)粤0605执4290号。南海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异议人新招边经济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异议人遂提起本案异议。南海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是负责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而无权审查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16)粤06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依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应按生效的执行依据依法执行,异议人亦应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南海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执行行为,于法有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属于对本案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该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机构异议裁决审查的范围。异议人要求停止执行(2016)粤0605执4290号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新招边经济社的异议。复议申请人新招边经济社称:请求复议法院撤销南海区法院(2016)粤0605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立即终结(2016)粤0605执4290号案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丧失执行权利,实际上无须执行。一、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行政处理程序也不合法,非法剥夺复议申请人的答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法定权利。1.镇政府的行政处理行为不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未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行政行为明显违法。2.镇政府“不公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整个行政处理过程没有依法告知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处理事项作出申辩或答辩。3.复议申请人从未签收过镇政府有关行政处理通知,也没有收到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故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上述原因,异议人的答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法定救济权利被非法剥夺。二、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股权,要以《章程》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复议申请人举证的《章程》证实,复议申请人自章程订立之日至今一直都遵守这份合法的《章程》,该经济社的一切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办事,《章程》对有关成员配股资格、办法及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嫁女子女不予配置股权,不进行股份分配。三、复议申请人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该社重大事情由股东大会决定,全体成员大会是该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表决结果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该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成员大会(股东大会)高票数通过作出决议,坚决不同意给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外嫁女子女持有股份、享有该社成员同等待遇(股权收益)。特别说明的是在表决的股东成员中,大部分都有外嫁女,但他们都遵守章程,表决不同意。四、复议申请人依法自治,保障社员合法权益,并没有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1.外嫁女如果嫁给其他农村的村民,其本人的户籍可依法迁到夫家入户,并且其本人及其子女可依法入股夫家的经济社,完全可以依法享受夫家经济社的股权收益,不存在任何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外嫁女如果嫁给城镇居民,当时这部分人为免耕种之苦,其本人早已离开该村到城镇生活,之后就没有再履行经济社社员义务,他们到城里当工人,享受城镇人的社会保险、职工医疗等众多福利待遇,也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2.中国几千年的风俗习惯都是“媳妇娶入,女儿嫁出”,每条村都是这样约定俗成。现镇政府将它变成有入无出,失去平衡,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引发组织成员众多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平稳发展。五、党中央和国务院大力宣传和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真正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2012年8月16日《广州日报》、2014年9月6日《南方都市报》均有关于党中央尊重村民自治的报道。六、复议申请人就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及(2016)粤0605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申诉。复议申请人新招边经济社复议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申请执行人蒋某辩称:一、本案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至今没有被撤销,也并未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复议申请人提出本执行复议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关联诉讼行政一审、二审、执行异议案件,复议申请人均以复议申请书中同样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等提起诉讼及进行答辩,但复议申请人却始终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其相关请求。同样,在本执行复议中,复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被撤销,或出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等足以让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或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形。即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相关条件,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二、复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均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对象仅限于针对违法的执行行为,并不是针对执行依据。若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处理,而不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若执行依据经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被依法撤销的,应由当事人通过向执行法院提交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书予以处理,也不是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三、即便复议申请人针对本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但仍不影响本案件的执行工作,本执行案件仍应继续执行。暂且不提复议申请人对其所谓的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已经提出申诉一事缺乏证据支持,即便复议申请人已经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间为三个月,在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前,不停止该判决、裁定的执行。即复议申请人即便已经申请再审,也不影响本执行案件的继续执行。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蒋某复议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南海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依据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审查范畴。故复议申请人新招边经济社关于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及其关于(2016)粤0605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诉主张,本案不作审查,其应另循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第二,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终结执行的事由。南海区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6)粤06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复议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南海区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事由。并且申请执行人蒋某并没有做出退股或放弃股权权利的意思表示,复议申请人称因发生申请执行人丧失权利而导致实际上无须执行的情形并不存在;其以章程规定为由提出上述主张仍是基于对执行依据不服,其应另循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综上,复议申请人新招边经济社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南海区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执异16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复议申请,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执异16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毅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燕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