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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6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金城,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1,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2,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溪县。现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林金城单独或先后雇请被告人林某、黄某1、黄某2,在漳州市龙海市龙池开发区鸿源尚品小区6号楼××室租房等地,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可以提供准确的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诱骗梁某、严某、等人将信息费等费用汇入其事先准备的户名的银行账户内,截至查获时,共骗取人民币188,507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参与骗取人民币119,082元,被告人黄某1参与骗取人民币20,550元,被告人黄某2参与骗取人民币16,338元。2015年11月13日,四被告人被抓获并被扣押银行卡四张、手机十二部、路由器五个、打印机二台、U盾一个、SIM卡三张、电脑一台、电话九部及部分书证。被告人林某、黄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金城、黄某1当庭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现场照片、证人黄某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严某等人的陈述、提取笔录、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通某、通话某、查询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取款录像截图、手机短信截图、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0)新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金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林某、黄某1、黄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金城、林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1、黄某2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金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黄某1、黄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林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1、黄某2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黄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金城、黄某1当庭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金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金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三、被告人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折抵刑期一个月又五日。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四、被告人黄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二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五、追缴被告人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的违法所得款188,507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对119,082元、被告人黄某1对20,550元、被告人黄某2对16,338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没收被告人林金城、林某、黄某1、黄某2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水金人民陪审员  刘清辉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