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边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792号原告边某,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韩某民离婚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提交双方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战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