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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边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792号原告边某,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诉被告韩某民离婚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提交双方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战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